决定减排总成本的重要因素是确定为了达到一个给定的目标需要减排的数量,因此排放的基准线是一个关键因素。二氧化碳的增长速度取决于GDP的增长速度、单位产出能源使用的降低速度和单位能源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速度。
在一个用能源部门模型的多模型比较项目中,十多个国际研究小组都研究了《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成本。为了降低排放实行碳税并且一次付清,碳税的大小为必须的市场干涉程度提供了一个初步的信息,而市场干涉的程度等于为了实现一个既定排放目标的边际减排成本。为实现一个特定的目标而需要征收的碳税取决于有和没有目标的供应(包括节约)的边际来源,而这又取决于一些因素,如必须减排的量、有关成本和有碳、无碳技术可获得性的假设、化石燃料资源、短期和长期的价格弹性。
如果没有国际排放贸易,不同模型得到的2010年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所需的碳税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动。根据表TS-416的注释,美国的碳税范围为76美元到322美元,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碳税范围为20美元到665美元,日本的碳税范围为97美元至645美元,其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CANZ)的碳税范围为97美元到425美元。所有的数据都以1990年的美元计。如果国际贸易允许的话,边际减排成本的范围为20美元到135美元每吨碳。这些模型通常没有考虑无悔政策、二氧化碳库的减排潜力和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它温室气体。
然而,由于不同国情(在相同的碳税下终端能源消费中,化石燃料份额较低的国家受到的影响比其它国家小)和不同政策的影响,碳税水平与GDP变化和福利没有严格的相关性。
为了在不同国家间比较容易进行比较,以上研究假设碳税(或可拍卖的排放权)收益以一次获得的方式回到经济中。如收益被用来减少现存的扭曲税制,如收入、薪水和销售税,则能减小由一个既定的边际减排成本引起的净的社会成本。但是返还式税收一次获得的收益不能得到效率收益,通过降低其他税种的边际税率的方式返还有助于避免效率成本或现有税制的无效权重的损失。通过(1)改善环境和(2)减少税制成本,使收益平衡的碳税能够提供双重红利成为可能。
表TS-4: 能源模型论坛主要结果。边际减排成本(1990美元/吨碳;2010年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 | ||||||
模型 |
没有贸易 |
附件一贸易
|
全球贸易
|
|||
美国 |
欧洲OECD |
日本 |
CANZ |
|||
ABARE-GTM | 322 |
665 |
645 |
425 |
106 |
23 |
AIM | 153 |
198 |
234 |
147 |
65 |
38 |
CETA | 168 |
46 |
26 |
|||
Fund | 14 |
10 |
||||
G-Cubed | 76 |
227 |
97 |
157 |
53 |
20 |
GRAPE | 204 |
304 |
70 |
44 |
||
MERGE3 | 264 |
218 |
500 |
250 |
135 |
86 |
MIT-EPPA | 193 |
276 |
501 |
247 |
76 |
|
MS-MRT | 236 |
179 |
402 |
213 |
77 |
27 |
Oxford | 410 |
966 |
1074 |
224 |
123 |
|
RICE | 132 |
159 |
251 |
145 |
62 |
18 |
SGM | 188 |
407 |
357 |
201 |
84 |
22 |
WorldScan | 85 |
20 |
122 |
46 |
20 |
5 |
Administration | 154 |
43 |
18 |
|||
EIA | 251 |
110 |
57 |
|||
POLES | 135.8 |
135.3 |
194.6 |
131.4 |
52.9 |
18.4 |
注:Oxford模型的结果没有在表TS和SPM的范围内,因为对这个模型还没有进行很好的学术评估(因此IPCC对其评估也不合适),而且此模型的决定结果的一个关键参数来自于80年代初。此模型与CLTMOX(由Oxford能源研究学院开发,见表表TS-6)模型完全没有关系。 EMF—16.GDP损失(以GDP的百分比计)是指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下的损失。四个地区指的是美国、欧洲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E)、日本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CANZ)。情景包括没有贸易、仅附件B内贸易和全球贸易情景。 |
人们可以区分双重红利的较弱的和较强形式。较弱的形式声称:相对于把税收收入以一次付清的形式返还给居民和公司,当收入用于减少先前的不正常税收的边际税率时,给定的税收收入中性和环境改革的成本能够得到降低。较强的双重红利的形式声称:税收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的成本为零或负。双重红利的较弱形式宣称得到了事实上的普遍接受,双重红利的较强形式则有争议。
将碳税或可拍卖的排放权返还给哪里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模拟结果表明,对效率非常低的经济体和由于没有考虑环境因素而被扭曲的经济体,收益循环效果实际上可以大于一次成本和税收效果以便将强势双重红利实物化。这样,在几个有关欧洲经济(相对的人力税收制度可能严重扭曲)的研究中,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能比其它返还措施频繁地获得强势双重红利。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大部分对美国的碳税或排放权的研究表明,通过降低人力税返还的效率没有通过资本税返还的效率高,但两者通常不会产生很强的双重红利。另一个结论是:即便在没有强势收益的情况下,碳税收入被用于减少其他税种边际税率的返还政策比无返还政策效果好,如世袭配额制。
在所有引入二氧化碳税的国家中,对有些部门不征收碳税或不同部门的碳税不同。大多数研究表明部分部门免税的经济成本比同一税率的成本高,但是免税成本不同。
和总成本一样,对气候政策成本分配的总体评估也很重要。如果有一些人的处境变坏,则一个能导致效率提高的政策也可能不会使总体的福利提高,反之亦然。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有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愿望,则应该在评估中考虑其对收入分配的作用。
碳税的分配作用看来是倒退的,除非碳税被直接地或间接地用于低收入人群。通过减少人力税来返还碳税可能比一次返还(返还的收益直接回到有工资收益者或资本拥有者)具有更吸引人的分配作用。减少人力税导致工资增加,并有利于其收益主要来自劳力的人。从这一点上看,减少人力税并不是比分配给社会所有群体的返还计划高明,而且有可能消弱了碳税的回归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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