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的目的是考察政策和措施的主要类型,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用来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为了与本报告范围一致,那些可以降低适应气候变化成本的政策和措施未被考虑在内。可选的政策手段通过一些特定的标准进行讨论和评价,这些都是以最新的文献为基础。本节还强调了《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手段(京都机制),因为这些都是新的手段,并且集中于如何实现温室气体的限排,它们在国际上的应用程度也是史无前例的。除了经济方面,与政策和措施有关的政治经济、法律和体制方面的问题也将进行讨论。
任何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很多政策、措施和手段,包括(不分次序);排放税、碳税或能源税、许可证交易、补贴、抵押-返还系统、自愿协议、不可交易的许可证、技术和性能标准、产品禁令、包括研发投资的政府直接支出。同样,一组国家为了限制集体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实施其中之一或混合的手段,例如可交易配额、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协调的排放税或碳税或能源税、国际排放税、碳税或能源税、不可交易配额、国际技术和产品标准、自愿协议和财政资源和技术的直接国际转让。
评价政策手段的可能标准包括:环境有效性;成本有效性;分配考虑包括竞争力;行政和政治上的可行性;政府收入;更广泛的经济影响,包括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更广泛的经济影响,包括碳泄露;以及态度、意识、学习、创新、技术进步和传播上的转变。每个政府在评价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时对不同标准的权重都不同,这取决于国家和部门的实际情况。而且,当政府评价国内和国际政策时对同一个标准的权重也不同。协调的行动可以解决竞争力、潜在的国际贸易规则冲突和碳泄露问题。
讨论政策选择的经济学文献强调利益集团压力的重要性,主要是对法规的要求。但它们忽略了政治平衡中的“供给方”,这是政治科学文献讲座的重点:制订和实施法规政策的立法者、政府和党派官员,他们最终决定采取哪些政策手段。然而,政策手段的被遵守程度,无论该政策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者还是制造商,是政策工具取舍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考虑因素。一种认识认为某种形式的监管会有利于被管制的产业,例如,它将限制进入此产业或使进入的成本增加。对整个产业产生成本的政策依然可以得到公司的支持,因为它们会比竞争者更有利。受管制的公司当然并不是在法律中唯一获益的群体,与其利益相反的群体同样会施展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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